5月25日,新修訂的《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獲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并正式施行。隨后,省人大常委會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就新《條例》進行解讀。
新《條例》細化了城鄉規劃的制定,強化了城鄉規劃的實施,加強了對村鎮規劃建設管理。
在城鄉規劃的制定方面,新《條例》規定,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注重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國家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和新型城鎮化發展要求,順應現代化城市發展新趨勢,統籌空間結構、規模結構和產業結構,符合京津冀城市群建設、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震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旅游發展的需要。此外,為解決空間性規劃重疊、沖突的問題,新《條例》還規定了推進“多規合一”的內容。
針對城鄉規劃建設中出現的批低建高、批少建多等違規違法現象,新《條例》加大了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對按期改正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對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對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針對一些鎮、鄉和村莊規劃管理非常薄弱,地方的自然、歷史、文化等特色不斷流失等問題,新《條例》加強了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增加了重點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的規定,加強了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條例明確提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編制保護規劃,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護規劃要報河北省人民政府審批。